国选辩护,是针对因经济困难等,而无力延请辩护人(无法选任)的嫌疑人或被告人,由国家为其选任辩护人(国选辩护人)的制度。国选辩护制度分为(A)嫌疑人国选辩护,和(B)被告人国选辩护。

当请求选任国选辩护人的条件成熟时,法院(或法官)会向嫌疑人或被告人确认是否想要选任国选辩护人。

与此相反,嫌疑人、被告人本人或其亲属等,与律师直接签约选任辩护人的情况,被称为“私选辩护”。

(解说)

(A)关于嫌疑人国选辩护

・嫌疑人是指被搜查机构怀疑可能犯罪,但尚未被起诉的人。

・当被拘留的嫌疑人,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事由,而无法选任“私选辩护人”时,可以向法院请求选任“国选辩护人”。

(B)关于被告人国选辩护

・被告人是指有犯罪嫌疑,被检察官起诉的人。

・当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事由,而无法选任“私选辩护人”时,可以向法院请求选任“国选辩护人”。

・依据宪法,刑事审判中的被告人必须要选任辩护人,当自己无法选任时,国家要为其选任。

(以下解说同样适用于(A)与(B))

・当嫌疑人或被告人向法院(或法官)请求选任国选辩护人时,必须要制作并提交资力申告书。当资力超过标准额度(50万日元)时,需要提前向律师协会申请选任私选辩护人。

・当请求选任国选辩护人的条件成熟时,法院(或法官)会向嫌疑人或被告人确认是否想要选任国选辩护人,这时可以请求选任。

・当嫌疑人或被告人请求选任,法院(或法官)决定选任国选辩护人时,法院(或法官)会指示Houterasu指定国选辩护人的候选人并发出通知。依照该要求,Houterasu将指定某位律师作为国选辩护人的候选人并发出通知,法院(或法官)将选任该律师作为国选辩护人。

・法院(或法官)可能会对被判有罪的被告人,在判决中责令其承担国选辩护人的费用(诉讼费用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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